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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被 告 陳羿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羿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

9,562元(即本金27萬1,780元,加計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7

,782元),應繳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項目 本金 (新臺幣) 計算期間 利率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27萬1,780元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11日) 9.6% 5,790元 違約金 4,138元 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1月23日 0.96% 3元 8,309元 自115年1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3日 0.96% 7元 1萬2,513元 自115年2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 0.96% 9元 27萬1,780元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115年6月23日 0.96% 658元 27萬1,780元 自115年6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3日 1.92% 1,315元 合計 7,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