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09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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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