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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 告 許金環(即許東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向本

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東森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32元,及自94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

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

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990,405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法 官 呂安樂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小計 本金 250,932 250,932 利息 94/10/2 115/4/9 12% 617,912 違約金 94/11/3 95/5/2 1.2% 1,493 95/5/3 115/4/9 2.4% 120,068 合計 9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