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維修費(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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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鴻閣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
年12月8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1,500元及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
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