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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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太貨運有限公司、陳耀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4,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