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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