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返還押租金(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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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余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芳寧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