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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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濠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5,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