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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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呂益維
被 告 康婷涵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聲請對被
告康婷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2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9,901元) 1 利息 1萬8,664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6月29日 (179/365) 15% 1,372.95元 小計 1,372.95元 合計 2萬1,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