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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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靖騰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5
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