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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靖騰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5

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