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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盧昱鈞(即盧柏蓉之繼承人)

盧芸婕(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盧瑄瀅(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盧皇嘉(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66

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及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30,050元 利息 130,05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2月23日 (176/365) 1.75% 1,097.41元 利息 130,050元 113年12月24日 114年12月1日 (343/365) 2.775% 3,391.37元 違約金 130,050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2月23日 (144/365) 0.175% 89.79元 違約金 130,050元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2日 (41/365) 0.2775% 40.54元 違約金 130,050元 114年2月3日 114年12月1日 (302/365) 0.555% 597.2元 小計 5,216.31元 合計 135,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