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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28)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8 案號: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陳威宇

被 告 陳朝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14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1

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17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