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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7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洪楊寶秀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

楊寶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

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分別自民國91年、94年起算,至今歷時20餘年之久,於此期間,聲明人未曾收受債權人通知還款事宜,本件執行債權已罹於時效。聲明人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所有本金、利息、違約金,執行債權已無法請求,爰聲請撤銷執行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執行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然執行債權是否確有罹於時效,此已涉實體事項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實體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