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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8-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港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造宇、洪○○間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4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洪造宇、「洪○○」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洪○○」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及建物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