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杉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起訴書1:107年度偵字第4821、4822、4823、4859、5889、
6491、6570、6733、7416、8291、8145號;起訴書2:107年度偵
字第7416、7439、4820、4821、8643、8957號,107年度少連偵
115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B23犯如附表二所示之59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又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扣案如
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物均
沒收。
如附表四所示被訴部分免訴。
如附表五所示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被訴部分均無罪。
一、B23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07年4月中旬某日起,加入以薛凱隆擔任車手頭,其他成員則有吳奇樺、胡文正、李兆家、洪宥湛、黃鼎荏(前述成員均已判決有罪確定)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組成3人以上持金融卡提領遭詐欺之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現金之詐欺車手集團(下稱車手團)。該車手團另與由3人以上身分不詳,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詐欺團)相互配合,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團首腦指揮詐欺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薛凱隆、吳奇樺或B23持手機聯繫分別胡文正、李兆家、洪宥湛、黃鼎荏,各由胡文正、李兆家、洪宥湛、黃鼎荏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得手(其中編號25部分因被害人未陷於錯誤而詐欺取財未遂,編號29、34、40部分無證據證明有提領款項,編號59部分因圈存而均洗錢未遂),再將提領款項交給薛凱隆、吳奇樺或B23;如係吳奇樺、B23收款,則須交與薛凱隆,由薛凱隆扣除車手團所分利潤後,再將其餘款項轉交給詐欺團上游成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B23遂自詐欺款項中獲得如附表二所示按照提款金額2.5%計算之報酬,共新臺幣(下同)5萬9780元。
二、B23於107年4月間某日,在屏東縣東港鎮華僑市場附近,以4萬元之價格,向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台(約75公克),其中未扣案22.62公克部分已供己施用完畢,剩餘扣案部分(驗前總淨重52.38公克)則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欲伺機轉售他人但及未售出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7包(總純質淨重為34.727公克)。嗣於107年5月19日15時許,經警持搜索票,於B23當時位在屏東縣屏東市瑞光路之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其他與本案無關之毒品咖啡包3包(毛重共33.35公克)等物。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其中認定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所憑之證據,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排除證人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證述。
二、認定事實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使用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供憑。
(二)公訴意旨雖認為附表一編號25、29、34、40、59部分均為既遂犯云云,惟查:1、被害人A25於匯款前已知悉詐欺團成員來電,故其僅匯12元至對方帳號,待匯款後,再報警來凍結該帳戶等情,經證人A25107年5月3日警詢時證述明確(屏警2900號卷第601頁),足見被害人A25並未陷於錯誤而匯款,而係為了報警凍結該帳戶,僅支出12元,此部分行為應屬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未遂犯,2、編號29、34、40部分,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提領款項,故不能認為洗錢既遂並據以計算被告犯罪所得。3、編號59部分,因銀行圈存而洗錢未遂,有人頭帳戶陳莉喬富邦商業銀行之帳戶明細(金訴字卷一第64頁)、被害人A07部分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少連偵66卷一第102頁)在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一)刑法第339條之4部分,雖被告行為後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惟與本案有關規定未修正,對被告無有利或不利,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被告行為後,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並於115年1月21日再次修正,而將詐騙總金額達一定範圍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提高法定刑。惟此屬刑法分則加重性質,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2、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自白認罪,就其中附表一編號29、34、40、59部分,因洗錢未遂而無犯罪所得,有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但被告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故無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適用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洗錢防制法第47條第1項規定。3、就附表一編號25部分,雖被告係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未遂犯,亦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見),惟被告有犯罪所得卻未繳回(詳後述沒收部分),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自不符合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之減刑規定,不必為新舊法比較。4、就附表一編號25、29、34、40、59以外其餘部分,因被告均未繳回犯罪所得,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故無修正前或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必為新舊法比較。
(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於107年11月7日修正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第16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第14條為第19條、修正第16條為第23條。綜合修正前後相關罪刑規定而比較適用之結果,因被告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惟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之減刑規定,但得適用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將法定刑上限從有期徒刑7年調降至有期徒刑5年,較原本法定刑有期徒刑7年適用減刑規定為輕,故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該條例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雖刪除第3條原第3、4項規定關於刑前強制工作規定,並將原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同條例第6條之1,且配合修正項次及文字,另增列第4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惟就本案所涉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法定刑度則均未修正,不必為新舊法比較。2、該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第8條第1項規定。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第17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1、事實欄一部分⑴附表一編號2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⑵附表一編號4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⑶附表一編號29、34、40、5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⑷附表一編號25、29、34、40、41、59以外其餘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2、事實欄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犯罪事實之減縮就附表一編號48所示其中關於李兆家於107年5月7日所取得之18123元部分,本院認未交給被告,且此部分被告未參與,理由同後肆、二、
(一)、4部分所述,此部分之事實不成立犯罪。惟此部分倘若有罪,與洪宥湛部分合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因無礙案件同一性之事實減縮,就此部分並無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判決意旨參見)。
(三)變更起訴法條;1、按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關於特殊洗錢罪之規定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無合理來源者」,於修正後改列為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就附表一除編號25以外之其餘部分,既經本院認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則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名,自有誤會。惟因兩者具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經當庭諭知可能變更起訴法條(訴緝字卷一第285頁、訴緝字卷二第14頁),已可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2、附表一編號29、34、40、59部分,均係洗錢未遂。檢察官容有誤會,惟僅為既、未遂不同行為態樣,不必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與車手團其餘成員及詐騙團成員,就事實欄一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共同行為人」欄所記載)。
(六)罪數競合:1、被告所為事實欄一各次犯行,其中同一被害人數次匯款之行為,因被告與其所屬車手團成員及詐欺團所共同詐騙之時間、地點均屬密接,且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一罪。2、被告就事實欄一各次犯行所為(除附表一編號25部分僅構成1罪以外),分別旨在詐得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款項,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所為之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認各僅係一個犯罪行為,均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附表一編號41部分為3罪、同附表編號41以外其餘部分則為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被告購入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4、被告所犯上開60罪間,均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
1、事實欄一部分⑴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9、34、40、59部分,因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就附表一前述編號以外其餘部分,因被告迄今未能繳回犯罪所得,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故均無從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⑵附表一編號25部分,因被害人未陷於錯誤,即使匯款12元作為證據,也未生既遂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⑶附表一編號41部分,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有自白認罪,符合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事由,亦於量刑時一併審酌。⑷附表一編號29、34、40、59部分,被告均已著手實施洗錢行為,然因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款項或因圈存而未能發生既遂結果,均為未遂犯,符合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事由,亦各於量刑時一併審酌。2、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有自白認罪,爰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為貪圖不法利得,竟加入本案車手團擔任車手頭工作,共同與其所屬車手團成員及詐欺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電話詐術方式,騙取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後,提領層轉洗錢,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並意圖販賣而持有總純質淨重達34.727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可議。其雖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且規避應行之審理程序及日後可能之執行程序而逃亡遭通緝達4年餘,惟念其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並就所知悉參與詐欺集團之情形及詐欺集團如何運作、何人參與等情供述明確,犯後態度不壞,且有前述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減刑事由,並考量被告在本案中所扮演之角色及所獲得報酬、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共犯遭判處刑度,暨被告自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以上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刑度均已足以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故不必就想像競合犯輕罪併科罰金刑,併此敘明。
(九)被告所犯各罪雖為得定執行刑之案件,惟考量被告於本案判決時,有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部分尚未確定,亦有另案待審理,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如能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本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見)。故為提升被告對於刑罰之可預測性,爰不於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十)至112年5月24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有關「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因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已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自無從依該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事實欄一部分:
1、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⑴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之報酬均為提領金額之2.5%(具體金額詳如附表二「犯罪所得計算式」欄所示),且均係從詐欺款項中所取出分配,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訴緝字卷二第281頁)。雖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其中編號1至5、8至12、14、15、17至22、24、26、27、30、32、33、35、37、39、41、45、47至52、55、56、58部分,均有全部或一部大於被害人所匯款金額,而就超過部分屬有無被害人不明之款項。惟被告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究係來自於詐欺款項即洗錢財物所得,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抑或係來自於該不明款項,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沒收,兩者顯難以區分。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及擴大利得沒收之意旨,兩者均應沒收之結論並無不同。再考量現今社會詐騙集團案件眾多,已成為司法難以負荷之主要案源,亦無詳加區分之必要及實益。是本件因被告犯罪所得來源之範圍認定顯有困難,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得以估算方式認定,而認被告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均為洗錢財物,應優先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各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就附表一編號25部分,雖告訴人A25雖僅匯款12元,惟車手胡文正仍從該人頭帳戶內提領款項200元,被告亦按比例分得5元,則此部分既無合法來源,自應認被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⑶至其餘未獲分配之報酬,因其他共犯均承認有獲取報酬且經法院宣告沒收,可認為被告已轉手給共犯持有,或實際上並未取得,倘若仍對被告宣告沒收全部洗錢財物,不免過苛,故就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無訛(訴緝字卷一第285-286頁),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各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3、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人頭帳戶,因已於案發後遭警示,且事隔多年,被告應無持以再犯之虞,故無沒收之必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或追徵。
(二)事實欄二部分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被告意圖供販賣而持有、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電子磅秤1個、夾鍊袋1包,為被告所有供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無訛(同前卷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參、不受理及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被告就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共13人被訴涉犯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前經檢察官以案由欄所示之起訴書1向本院提起公訴,隨後卻以起訴書2(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就同一犯罪事實或同屬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五備註欄)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公訴意旨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就此部分判決不受理。
二、檢察官分別以起訴書1、起訴書2,均起訴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犯罪事實均記載係參與「以薛凱隆為首,其他成員有吳奇樺」之詐欺車手集團等語,兩者顯屬同一事實。本應就檢察官重複起訴在後之起訴書2部分被告所涉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依上規定同樣判決不受理,惟因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述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肆、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與本案車手團其餘成員及詐欺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間,以附表六之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六之一所示之被害人共20人。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下稱無罪部分一)。
(二)被告與本案車手團其餘成員及詐欺團成員,共同基於特殊洗錢犯意聯絡,於107年間,就附表一編號25及附表六之一詐欺取財後所為行為,及無詐欺被害人之附表六之二所為行為,均係涉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嫌(訴緝字卷一第283-284頁,準備程序檢察官陳述意見,本段下稱無罪部分二)。
二、經查:
(一)就無罪部分一所起訴之證據,不足以證明此部分與被告有關連。1、本件未經偵查機關查獲向附表六之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及提領詐欺款項之人,此見起訴書關於此部分提領車手記載「不詳」自明。況附表六之一所示之各被害人不僅未指認被告或其所屬之車手團成員,且附表六之一所示人頭帳戶亦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不同,彼此欠缺關聯性,亦不足以證明係與被告有犯意聯絡之詐欺團成員所為。2、少年林○俊於警詢陳稱:伊經由網路認識自稱「孫思堯」之人,「孫思堯」說有領取、寄送包裹的工作,洪梅芳是伊女友之母親,伊和洪梅芳依「孫思堯」指示去超商領取包裹後,隨即將包裹轉寄出去,不會打開包裹,伊不知道包裹裡有帳戶存摺、金融卡,包裹會轉寄空軍一號高雄站、苗栗站、台中朝馬站,伊不知道「孫思堯」或包裹收件人身分等語(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14至15反面、30至34頁),另案被告洪梅芳亦於警詢時陳述:伊去超商領取包裹後就去空軍一號寄貨,沒有與上游面交過,也不知道包裹收件人是誰,收件地點有台中朝馬、高雄等語(同前卷第12至13反面、20至29頁),並有在洪梅芳住處扣得之寄貨單可參(北他6448號卷第56至62頁),由林○俊、洪梅芳上開陳述內容可知,其等雖有領取、轉寄包裹(內裝帳戶存摺、金融卡)之行為,惟其等不知「孫思堯」或包裹收件人身分,無從指認被告或其所屬之車手團成員,亦無法認定即為與被告具有犯意連絡之詐欺團成員。3、起訴書2附表二編號15固記載洪宥湛提領被害人B12、B13遭詐欺款項,因認被告及其他同案被告應與洪宥湛共同負責云云。惟遍查本案相關案卷,欠缺洪宥湛有提領被害人B12、B13遭詐欺款項之積極事證(見屏偵706號卷、雄偵13398號卷、高警0700號卷、屏警9500號卷一至四、屏偵7416號卷),且起訴書2附表一關於洪宥湛擔任車手提領一覽表中,未記載B12、B13為此部分被害人,前後可見有所矛盾。故既無從證明洪宥湛有提領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3至14所示之被害人B12、B13遭詐欺款項,自難推論本件與被告及所屬車手團成員有關。4、附表六之一編號17至20所示部分,雖均為車手李兆家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而與被告所屬之車手團有關,惟證人李兆家於107年7月13日警詢證述:「我於107年5月7日到9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一帶提領,胡文正是在107年5月7日在高雄市建國路、輔仁路口將卡片交給我,我於107年5月7日提領完後在高雄市85大樓對面超商將錢交給胡文正、第二天在107年5月8日在鳳山區鳳林光場附近將錢交給胡文正、第三天則是在鳳山區多納芝咖啡應將錢交給B23」等語(屏偵4822號卷第271頁),已證述其將107年5月7日所提領之詐欺款項均交給胡文正,而非給被告一情甚明。證人胡文正亦於107年7月22日偵查具結證述:「B23後來和薛凱隆關係就不好,薛凱隆就說之後我提領的款項就繳給他,我是從107年4月底開始拿給薛凱隆」等語(北偵17692號卷第314頁反面),可見李兆家將詐欺款項交給胡文正後,胡文正隨即轉交給薛凱隆,而非被告,且被告與薛凱隆於107年5月時有各做各的。又證人薛凱隆於107年9月21日本院羈押訊問時陳稱:107年4月中旬時期和B23有吵過架,B23說他覺得賺太少,所以他要自己去做,4月底就由B23他們自己做等語(屏少連偵84號卷第22頁),亦與胡文正前述兩人有各做各的等情相符,足見107年5月7日薛凱隆所收受之詐欺款項並未再轉交給被告。此外,被告亦否認有參與附表六之一編號17至20部分,於107年5月20日本院羈押訊問自承:「李兆家是薛凱隆自己找的。李兆家只有把錢交給我兩、三次而已,有時候李兆家會把錢交給薛凱隆,沒有透過我,薛凱隆會自己叫李兆家去取款」等語(屏偵4821號卷第81頁),核與前述共犯所述相符。綜此足見被告並非當然會參與薛凱隆各次詐欺犯行,至少被告就李兆家107年5月7日部分應係未參與,故不能僅以李兆家有提領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7至20部分被害人遭詐欺款項,遽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有關,而應共同負責。
(二)就無罪部分二之起訴事實,不構成特殊洗錢罪。1、就無被害人之附表六之二部分,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收集人頭帳戶之人有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故難認已構成特殊洗錢,遑論證明與被告有關。2、就不構成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附表六之一部分,該收集人頭帳戶之人雖亦有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無合理來源等情,惟加重詐欺部分既如前述不能證明與被告有關,同理亦不足以證明或推論特殊洗錢部分與被告有關。3、就附表一編號25部分,因被害人匯款該12元僅係作為證據使用,並非詐欺所得款項,故被告縱使提領而層轉,亦無洗錢既遂或已著手洗錢而構成未遂犯可言。
三、綜上所述,依檢察官就被告被訴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部分所舉之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確係犯罪而無合理之懷疑,依法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5特殊洗錢罪嫌部分,本亦應判決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5部分前述所犯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
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各提起公訴,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覽表
(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提領金額超過匯款
部分均為不明款項)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經過 被害人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號 匯款時間及 金額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及 金額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彭信豪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2日18時59分,以電話向彭信豪佯稱其之前購買手機殼時,因訂單扣款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彭信豪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3日18時53分匯款99989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3日18時57分提領2萬元
② 107年4月23日18時57分提領2萬元
③ 107年4月23日18時58分提領2萬元
④ 107年4月23日18時58分提領2萬元
⑤ 107年4月23日18時58分提領2萬元 彭信豪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影本、陳棋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一第119至124、129至130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8頁) 2 告訴人 藍孟琪(起訴書記載為琦)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21時1分,以電話向藍孟琪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藍孟琪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
②
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0
④
⑤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
① 107年4月23日22時2分匯款 1951元
② 107年4月23日22時5分匯款 1510元
③ 107年4月23日22時6分匯款 1331元
④ 107年4月23日21時54分匯款21199元
⑤ 107年4月23日21時56分匯款2887元 胡文正
①
②
③ 107年4月23日22時10分提領4000元
④ 107年4月23日21時56分提領2萬元
⑤ 107年4月23日21時57分提領2000元 107年4月23日21時58分提領2000元 藍孟琪警詢筆錄、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棋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交易明細表、凱基銀行金融卡封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封面影本、中華郵政金融卡封面影本、第一銀行金融卡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背面影本各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5紙(見屏警9500號卷一第135至140、142、144至147;本院867號卷二第208、253頁) 3 告訴人 唐楷霖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17時,以電話向唐楷霖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唐楷霖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3日21時33分匯款23998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3日21時34分提領2萬元
② 107年4月23日21時35分提領4000元 唐楷霖警詢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陳棋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159至163、165至171、17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53頁) 4 告訴人 張菡容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21時42分,以電話向張菡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造成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張菡容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3日21時59分匯款29987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3日22時2分提領 2萬元
② 107年4月23日22時3分提領 1萬元 張菡容警詢筆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棋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屏警2900號卷第205至211、213至215、21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53頁) 5 告訴人 江崇維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17時54分,以電話向江崇維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簽收錯誤需更正,否則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江崇維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3日20時40分匯款19970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3日20時42分提領2萬元 江崇維警詢筆錄、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陳棋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223、231至233、251至25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53頁) 6 告訴人 張琬瑜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19時22分,以電話向張琬瑜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系統錯誤造成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張琬瑜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戶名:陳棋富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3日20時25分匯款29985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3日20時32分提領2萬元
② 107年4月23日20時33分提領9000元 張琬瑜警詢筆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服務部107年5月7日交易紀錄查詢函、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棋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261至267、269至271、277、281、28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53頁) 7 告訴人 丁素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20時,以電話向丁素梅佯稱為丁素梅之子,請丁素梅代為轉帳至友人帳戶,致丁素梅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戶名:周耀賢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4日12時58分匯款20萬元 不詳
① 107年4月24日14時46分提領2萬元
② 107年4月24日14時50分提領2萬元
③ 107年4月24日14時51分提領2萬元
④ 107年4月24日14時52分提領2萬元
⑤ 107年4月24日14時53分提領2萬元
⑥ 107年4月24日14時54分提領2萬元
⑦ 107年4月24日14時55分提領2萬元
⑧ 107年4月24日14時56分提領1萬元 丁素梅警詢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耀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285至287、291、29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57頁) 8 蔡一誠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5日17時39分,以電話向蔡一誠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超商人員操作錯誤設定為批發商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蔡一誠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高子媛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5日18時25分匯款18985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5日18時27分提領2萬元 蔡一誠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高子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297至301、303至30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9頁) 9 告訴人 簡嘉瑩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5日16時34分,以電話向簡嘉瑩佯稱其前網路購物退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漏,致簡嘉瑩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高子媛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5日17時38分匯款26985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5日17時43分提領27000元 簡嘉瑩警詢筆錄2份、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子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5張(見屏警2900號卷第313至319、321、327至329、333、335至337、343至34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9頁) 10 盧瑛蘭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5日19時15分,以電話向盧瑛蘭佯稱其先前遭詐騙之金額要返還,須依指示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致盧瑛蘭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王道商業銀行 戶名:林宏維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5日20時29分(起訴書1誤記載為30分)匯款 13125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5日20時33分提領14000元 盧瑛蘭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宏維王道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351至357、359至361、36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19至221頁) 11 告訴人 徐岱云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5日21時27分,以電話向徐岱云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經銷商造成每月定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徐岱云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王道商業銀行 戶名:林宏維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5日21時46分匯款29987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5日21時48分提領2萬元
② 107年4月25日21時49分提領1萬元 徐岱云警詢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林宏維王道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371至375、377至383、385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19至221頁) 12 告訴人 鍾博倫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2日19時42分,以電話向鍾博倫佯稱避免其個人資料外洩,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阻止外洩,致鍾博倫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王道商業銀行 戶名:林宏維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5日20時14分匯款29912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5日20時21分提領2萬元
② 107年4月25日20時22分提領1萬元 鍾博倫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宏維王道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389至395、401至407;本院867號卷二第219至221頁) 13 告訴人 林良儒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日19時10分,以通訊軟體向林良儒佯稱為林良儒之阿姨,欲向其借款周轉,致林良儒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王道商業銀行 戶名:林宏維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4月25日18時45分匯款3萬元
② 107年4月25日18時52分匯款2萬元 胡文正
①
② 107年4月25日18時59分提領2萬元 107年4月25日19時提領 2萬元
② 107年4月25日19時1分提領 9000元 林良儒警詢筆錄、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宏維王道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影本各2份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11張、提領照片4張(見屏警2900號卷第411至415、417、421、423至433、443頁;屏警9300號卷第18至20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19至221頁) 14 告訴人 邱彥凱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8日19時,以電話向邱彥凱佯稱因信用卡扣款錯誤,需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致邱彥凱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子端 帳號:0000000-0000000
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諮宇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4月28日19時16分匯款29987元
② 107年4月28日21時7分匯款 29985元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8日19時19分提領3萬元
② 107年4月28日21時10分提領2萬元 107年4月28日21時11分提領1萬元 邱彥凱警詢筆錄、交易明細查詢擷取圖片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子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陳諮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屏警9600號卷第10至13、15、17至24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4至205頁) 15 張仲綸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8日16時15分,以電話向張仲綸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重複扣款,致張仲綸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子端 帳號:0000000-0000000
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林彥彬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4月28日18時59分匯款29989元
② 107年4月29日17時4分匯款 28426元
①胡文正
②不詳
① 107年4月28日19時1分提領 2萬元 107年4月28日19時2分提領 1萬元
② 107年4月29日17時10分提領2萬元 107年4月29日17時11分提領2萬元 張仲倫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子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林彥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2份(見屏警9600號卷第26至3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4頁、第206頁) 16 張效華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8日17時11分,以電話向張效華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欲解除金額,須被害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張效華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子端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8日18時33分匯款29086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8日18時40分提領29000元 張效華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黃子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600號卷第35至37、40至42、44至49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4頁) 17 簡維貞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21時47分,以電話向簡維貞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與買方有糾紛,要求簡維貞再行購買,若不購買亦會強制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簡維貞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橙葆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4月30日0時9分匯款 3萬元
② 107年4月30日0時15分匯款 3萬元
③ 107年4月30日0時18分匯款 3萬元 胡文正
①
② 107年4月30日0時16分提領 6萬元
③ 107年4月30日0時19分提領 2萬元 107年4月30日0時20分提領 9000元 107年4月30日0時21分提領 2萬元 107年4月30日0時21分提領 1萬元 107年4月30日0時27分提領 800元 簡維貞警詢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鄭宇芹在屏東東港郵局提領畫面、胡文正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提領畫面、黃橙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胡文正在統一超商長春店提領畫面10張(見屏警2900號卷第517至519、523至529、541頁;高警0400號卷第131、133、181頁;屏警9500號卷四第129頁至131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10頁) 18 告訴人 詹國霆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日18時51分,以電話向詹國霆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超商工作人員設定為批發商致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網路ATM取消訂單,致詹國霆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 戶名:翁裕達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1日 19時42分匯款49985元 胡文正 107年5月1日 19時51分提領6萬元 詹國霆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翁裕達臺灣銀行板新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屏警9500號卷三第3至4、6至8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67頁) 19 告訴人 黃湘惠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日19時10分,以電話向黃湘惠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造成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黃湘惠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戶名:孫彥翔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1日 21時19分匯款3萬元
② 107年5月1日 21時23分匯款3萬元
③ 107年5月1日 21時31分匯款3萬元 胡文正
①
② 107年5月1日 21時23分提領6萬元
③ 107年5月1日 21時25分提領3萬元 107年5月1日 21時33分提領3萬元 黃湘惠警詢筆錄、孫彥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份(屏警9500號卷三第11至16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95至196頁) 20 告訴人 鍾慶勳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7時14分,以電話向鍾慶勳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購買12個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鍾慶勳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右列匯款至楊心玫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之款項再經詐欺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彭美枝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帳戶內。
①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戶名:彭美枝 帳號:000000000000
② 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戶名:林詩璇 帳號:0000000000000
③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戶名:彭美枝 帳號:000000000000
④ 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 戶名:楊心玫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2日 17時40分匯款29985元
② 107年5月2日 18時12分匯款29985元
③ 107年5月2日 18時許匯款 29985元(起訴書誤記載為29986元)
④ 107年5月2日 18時3分匯款 29985元(起訴書誤記載為29987元)
①胡文正
②不詳
③胡文正
④胡文正
① 107年5月2日 17時52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2日 17時52分提領1萬元
② 107年5月2日 18時16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2日 18時17分提領9005元
③
④ 107年5月2日 18時9分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2日 18時10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2日 18時11分提領2萬元 鍾慶勳警詢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玉山銀行金融卡影本、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臺灣企銀金融卡影本、楊心玫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交易明細表、彭美枝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交易明細表、林詩璇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胡文正於統一超商萬新店提領畫面2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及胡文正於全家超商頂庄店提領畫面6張(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9至29頁;高警0100號卷第13至15頁;高警0400號卷第134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17至120、215、235頁) 21 告訴人 蘇庭瑩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8時11分,以電話向蘇庭瑩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網路不穩致系統錯誤而重複訂購12組產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蘇庭瑩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戶名:林詩璇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19時20分匯款 24985元 胡文正 107年5月2日 19時24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2日 19時24分提領15000元 蘇庭瑩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及林詩璇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30至3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35頁) 22 告訴人 陳怡璇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8時46分,以電話向陳怡璇佯稱其帳戶交易記錄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陳怡璇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戶名:林詩璇 帳號: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2日 18時46分匯款29985元
② 107年5月2日 18時49分匯款10010元
③ 107年5月2日 19時27分匯款19912元 胡文正
① 107年5月2日 18時49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2日 18時49分提領1萬元
② 107年5月2日 18時50分提領1萬元
③ 107年5月2日 19時32分提領19000元 107年5月2日 19時33分提領800元 陳怡璇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凱基銀行網路交易紀錄查詢影本、華南銀行網路交易紀錄查詢影本、林詩璇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38至45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35頁) 23 告訴人 楊喻祺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7時29分,以電話向楊喻祺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造成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楊喻祺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鍾騰慶 帳號:0000000-0000000
②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戶名:彭美枝 帳號:000000000000
③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戶名:彭美枝 帳號: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2日 19時36分匯款11223元
② 107年5月2日 18時9分匯款 1998元
③ 107年5月2日 18時20分匯款8985元 胡文正
① 107年5月2日 19時43分提領11000元
②
③ 107年5月2日 18時11分提領1000元(其餘款項因被列為警示帳戶,銀行自動結清故未被提領) 楊喻祺警詢筆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鍾騰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彭美枝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2份、胡文正於全家超商東光店提領畫面6張(見屏警2900號卷第545至557、561至563頁;高警0400號卷第189頁;屏警9500號卷四第132至13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11、215頁) 24 告訴人 A2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8時39分,以電話向A21佯稱其前線上刷卡,因內部人員疏失造成重複刷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2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鍾騰慶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 20時20分匯款29989元 胡文正 107年5月2日 20時22分提領3萬元 A21警詢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鍾騰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高警0400號卷第190至191、195至199頁;屏警2900號卷第591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11頁) 25 告訴人 A25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18時30分,以電話向A25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A25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昶勳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 19時45分匯款12元 胡文正 107年5月3日 19時55分提領200元 A25警詢筆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永豐銀行金融卡正面影本、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昶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2900號卷第599至603、605至613、617頁;高警0400號卷第220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3頁) 26 告訴人 A26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18時57分,以電話向A26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26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昶勳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 19時52分匯款22181元 胡文正 107年5月3日 19時53分提領1000元 107年5月3日 19時54分提領21000元 107年5月3日 19時55分提領200元 A26警詢筆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背面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昶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高警0400號卷第221至229頁;屏警9500號卷三第89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3頁) 27 告訴人 A2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18時1分,以電話向A27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員工疏失弄錯條碼而每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2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昶勳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3日 18時47分匯款29912元
② 107年5月3日 19時8分匯款 29985元
③ 107年5月3日 19時20分匯款13013元 胡文正
① 107年5月3日 18時53分提領3萬元
② 107年5月3日 19時11分提領3萬元
③ 107年5月3日 19時22分提領13000元 A27警詢筆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昶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2份及東港高中大門左側ATM提領畫面4張(見高警0400號卷第200至212頁;屏警9500號卷四第135至136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3頁) 28 告訴人 B09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7時,以電話向B09佯稱其前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為經銷商而將每月自動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B09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 19時15分匯款18123元 胡文正 107年5月4日 19時16分提領18000元 B09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06至111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91頁) 29 告訴人 B08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8時34分,以電話向B08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經銷商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08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 19時21分匯款19123元 不詳 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 B08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務電話記錄2紙(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14至118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43、245、263、265頁) 30 B0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8時,以電話向B07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0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 19時16分匯款9840元 胡文正 107年5月4日 19時18分提領10500元 B07警詢筆錄、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19至120、122、12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91頁) 31 告訴人 B10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20時許,以電話向B10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10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戶名:莊家慶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 21時33分匯款10123元 胡文正 107年5月4日 21時36分提領1萬元 B10之警詢筆錄、大園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胡文正於統一超商安泰店提領畫面、莊家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高警8100號卷第31至32、34至43頁;偵8145號卷第3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99頁) 32 告訴人 B1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7時13分,以電話向B11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1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戶名:莊家慶 帳號:0000000000000
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戶名:莊家慶 帳號:0000000000000
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戶名:莊家慶 帳號:0000000000000
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盧中止 帳號:0000000-0000000
⑤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盧中止 帳號:0000000-0000000
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戶名:李瀚宇 帳號: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4日 20時39分匯款3萬元
② 107年5月4日 20時45分匯款(起訴書誤載為21時45分)3萬元
③ 107年5月5日 0時54分匯款 29985元
④ 107年5月4日 18時2分匯款 29912元
⑤ 107年5月4日 18時35分匯款29985元
⑥ 107年5月4日 19時42分匯款29985元
①
②
③ 胡文正
④
⑤
⑥ 不詳
① 107年5月4日 20時42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4日 20時42分提領1萬元
② 107年5月4日 20時48分提領1萬元 107年5月4日 20時48分提領2萬元
③ 107年5月5日 0時58分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5日 0時59分提領 1萬元
④ 107年5月4日 18時11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4日 18時11分提領2萬元
⑤ 107年5月4日 18時47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4日 18時48分提領1萬元
⑥ 107年5月4日 19時45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4日 19時46分提領2萬元 B11警詢筆錄、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莊家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交易明細表、李瀚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交易明細表、盧中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表明細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表明細影本各2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高警8100號卷第45至56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99、207、231頁) 33 告訴人 許峯瑞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7分,以電話向許峯瑞佯稱其前買機票後,因系統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許峯瑞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8時58分匯款29987元 胡文正 107年5月5日 21時2分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5日 21時4分提領 1萬元 許峯瑞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44至147頁、本院867號卷二第357頁) 34 B02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42分,以電話向被害人B02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有重複的訂單之情形,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02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9時57分匯款4985元 不詳 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 B02警詢筆錄、渣打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宵分局山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48至156頁、本院867號卷二第357頁) 35 告訴人 B04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6分,以電話向告訴人B04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造成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B04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8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57分)匯款29985元 胡文正 107年5月5日 18時51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5日 18時52分提領1萬元 B04警詢筆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紙(屏警9500號卷三第157至161、163頁、本院867號卷二第357頁) 36 告訴人 戴昀立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9時16分,以電話向戴昀立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設定為批發商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戴昀立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5日 19時58分匯款29985元
② 107年5月5日 20時匯款 9950元 胡文正
①
② 107年5月5日 20時2分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5日 20時5分提領 19000元 戴昀立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見屏警9500號卷三第168、173至175頁;本院867號卷二第125至131、247頁) 37 告訴人 張聖岳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以電話向張聖岳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弄錯產品序號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張聖岳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9時41分匯款29985元 胡文正 107年5月5日 19時48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5日 19時49分提領1萬元 張聖岳警詢筆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四第3至10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47頁) 38 告訴人 張聿辰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9時54分,以電話向張聿辰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為經銷商造成重複訂購12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張聿辰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戶名:蘇品瑋 帳號: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5日 20時30分匯款11709元
② 107年5月5日 20時35分(起訴書記載為19時41分)匯款985元 胡文正 107年5月5日 20時37分提領12000元 張聿辰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蘇品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四第12至14、16至18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27頁) 39 告訴人 許家瑋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9時34分,以電話向許家瑋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許家瑋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戶名:蘇品瑋 帳號: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5日 20時21分匯款29912元
② 107年5月5日 20時23分匯款29912元 胡文正
① 107年5月5日 20時28分提領3萬元
② 107年5月5日 20時29分提領3萬元 許家瑋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蘇品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份(見屏警9500號卷四第20至25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27頁) 40 告訴人 簡紋芳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8日21時10分,以電話向簡紋芳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批發商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簡紋芳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諮宇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8日21時45分匯款11234元 不詳 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 簡紋芳警詢筆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金融卡封面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諮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屏警9600號卷第52至55、57至62頁;本院867號卷二第205頁) 41 告訴人 王世明 王世明於107年4月18日10時39分於網路看到貸款廣告,遂以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貸款事宜,詐欺團成員佯稱若要借款須先繳納預繳金,致王世明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②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③ 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 戶名:陳家富 帳號:000000000000
① 107年4月20日14時51分匯款3萬元
② 107年4月20日15時31分匯款22985元
③ 107年4月21日11時50分匯款12985元 不詳 不詳 不詳 胡文正
① 107年4月20日14時51分後某時提領3萬元
② 107年4月20日15時31分後某時提領2萬元 107年4月20日15時31分後某時提領3000元
③ 107年4月21日11時53分提領13000元 王世明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胡文正於新園烏龍郵局ATM提領畫面、陳家富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影本36張(見屏偵8145號卷第23至25、31、55至57、59、61至80頁;本院867號卷二第319頁) 42 A19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起訴書2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30日)17時47分,以電話向A19佯稱其為FB購物網高級會員,因網站資料外洩將扣繳8000元會員費,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19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戶名:洪環倫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18時39分匯款11012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9日18時55分提領11000元 A19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偵17692號卷第222至229、232、236頁) 43 告訴人 A18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18時15分,以電話向A18佯稱其前於假日旅店訂房之扣款資料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18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戶名:洪環倫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19時5分匯款 24123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9日19時13分提領2萬元 107年4月29日19時14分提領4000元 A18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313至317、319至322頁) 44 告訴人 A1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19時25分,以電話向A17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供應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1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戶名:洪環倫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19時54分匯款40123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9日19時55分提領1000元 107年4月29日19時55分提領2萬元 107年4月29日19時57分提領19000元 A1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302至306、308至312頁) 45 告訴人 A16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19時44分,以電話向A16佯稱其前網路購物時因疏失設定為24期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A16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戶名:洪環倫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20時26分匯款14024元 胡文正 107年4月29日20時39分提領18000元 A16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湖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偵17692號卷第239至247頁) 46 告訴人 B06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7時30分,以電話向B06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訂24雙鞋子,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06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 18時30分匯款20099元 胡文正 107年5月4日 18時35分提領2萬元 B06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123至130、133、134頁) 47 告訴人 B05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8時43分,以電話向B05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為經銷商導致將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B05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 19時12分匯款22559元 胡文正 107年5月4日 19時15分提領22000元 107年5月4日 19時16分提領18000元 B05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109至118、122頁) 48 告訴人 A10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8時42分前某時,以電話向A10佯稱其加入Q小舖超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會員記錄,致A10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107年5月7日18時42分許匯款1萬8123元至右列孫文信帳戶,之後詐欺團成員再佯稱作業需求,將其中9985元匯回,又指示A10於右列時間匯款9985元至右列曾竫帳戶。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孫文信 帳號:00000000000000 (此部分對被告不構成犯罪,僅係為方便查找才會一併記載)
② 華南商業銀行 戶名:曾竫 帳號: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7日 18時42分匯款18123元 (此部分對於被告不構成犯罪,僅係為方便查找才一併記載)
② 107年5月7日 20時8分匯款 9985元
①李兆家
②洪宥湛
① 107年5月7日 18時47分提領18000元 (此部分對於被告不構成犯罪,僅係為方便查找才一併記載)
② 107年5月7日 20時17分提領12000元(含林麗貞款項) A10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10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曾竫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孫文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屏偵7416號卷第105至109頁;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171至176、179至181頁;金訴字卷一第52、55頁) 49 告訴人 A09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8時52分,以電話向A09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系統錯誤造成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09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 戶名:曾竫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20時6分匯款 28985元 洪宥湛 107年5月7日 20時10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7日 20時11分提領9000元 A09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曾竫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屏偵7416號卷第95至97頁;高警0700號卷第17頁;金訴字卷一第52頁) 50 告訴人 林麗真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9時10分,以電話向林麗真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貨到付款時,因誤於批發商簽名欄處簽名而重複訂購24件產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林麗真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 戶名:曾竫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20時10分匯款11985元 洪宥湛 107年5月7日 20時22分提領2萬元 林麗真警詢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份、曾竫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屏偵7416號卷第99至103頁;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22至226、228頁;金訴字卷一第52頁) 51 告訴人 A13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9日16時57分,以電話向A13佯稱其前網路購物,有連續8個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13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張峻瑋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9日 20時26分匯款29985元 洪宥湛 107年5月9日 20時30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9日 20時32分提領1萬元 A13警詢筆錄、桃園政府警察局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張峻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屏偵7416號卷第117至121頁;高警0700號卷第32頁至第32頁背面;金訴字卷一第56頁) 52 告訴人 A12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9日19時35分,以電話向A12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造成重複訂購12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致A12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張峻瑋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9日 19時35分匯款29988元 洪宥湛 107年5月9日 19時44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9日 19時45分提領1萬元 A12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潭子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張峻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屏偵7416號卷第111至115頁;高警0700號卷第29頁正反面;金訴字卷一第56頁) 53 告訴人 高君蓉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6日17時47分,以電話向高君蓉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高君蓉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嘉秀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16日20時55分匯款49985元
② 107年5月16日20時55分匯款49987元 黃鼎荏
① 107年5月16日21時4分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16日21時4分提領 2萬元
①
② 107年5月16日21時5分提領 2萬元
② 107年5月16日21時6分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16日21時7分提領 1900元 107年5月16日21時11分提領800元 高君蓉警詢筆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73至276頁) 54 告訴人 B16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6日某時,以電話向B16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員工作業疏失設定為長期訂購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16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嘉秀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 107年5月16日21時30分匯款27000元
② 107年5月16日22時9分匯款 23000元 黃鼎荏
① 107年5月16日22時提領 2萬元 107年5月16日22時1分提領 7000元
② 107年5月16日22時16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16日22時17分提領3000元 B16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77至285、287、290頁) 55 A08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8日17時45分,以電話向A08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供應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改回一般買賣民眾身份,致A08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 戶名:況作忠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18日19時18分匯款19985元 黃鼎荏 107年5月18日19時23分提領2萬元 A08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況作忠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四第16反面至18、19、22反面、23頁反面;金訴字卷一第59頁) 56 告訴人 A04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8日19時19分,以電話向A04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04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 戶名:況作忠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18日19時19分匯款28012元 黃鼎荏 107年5月18日19時23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18日19時24分提領18000元 A04警詢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況作忠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屏警9500號卷四第12頁背面至第16頁;金訴字卷一第59頁) 57 告訴人 A05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8日20時7分,以電話向A05佯稱其之前於雄獅旅行社購買之「高鐵假期」因電腦程式更新致重複交易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05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富邦商業銀行 戶名:陳莉蕎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18日20時50分匯款29987元 黃鼎荏 107年5月18日20時54分提領2萬元 A05警詢筆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陳莉蕎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各1份(見北偵16382號卷第22至28、33至34頁;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55頁;金訴字卷一第65頁) 58 告訴人 A06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8日20時52分,以電話向A06佯稱其前購買手機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06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富邦商業銀行 戶名:陳莉蕎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18日20時52分匯款29989元 黃鼎荏 107年5月18日20時55分提領2萬元 107年5月18日20時55分提領2萬元 A06警詢筆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號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陳莉蕎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各1份(見北偵16382號卷第35至40、42至43頁;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64頁;金訴字卷一第65頁) 59 A0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8日21時25分,以電話向A07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操作錯誤而重複訂購24組產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A0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富邦商業銀行 戶名:陳莉蕎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18日22時匯款 29985元 警示返還未被提領 警示返還未被提領 A07警詢筆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A07匯款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莉蕎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各1份(見北偵16382號卷第44至54頁;金訴字卷一第65頁) 總提領金額:239萬1200元(其中包含不明款項16萬7514元)
附表二: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共同行為人 犯罪所得計算式 (元以下小數點均無條件捨去)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彭信豪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00000元×2.5%=2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藍孟琪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8000元×2.5%=7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唐楷霖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4000元×2.5%=6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張菡容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江崇維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00元×2.5%=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張琬瑜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9000元×2.5%=72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丁素梅部分 B23 薛凱隆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50000元×2.5%=3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蔡一誠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人 提領款項20000元×2.5%=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簡嘉瑩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7000元×2.5%=67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6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盧瑛蘭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4000元×2.5%=3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徐岱云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鍾博倫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林良儒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49000元×2.5%=122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2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邱彥凱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60000元×2.5%=1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張仲綸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70000元×2.5%=1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張效華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9000元×2.5%=72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簡維貞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19800元×2.5%=299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99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詹國霆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60000元×2.5%=1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黃湘惠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19000元×2.5%=297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9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鍾慶勳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19020元×2.5%=297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9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蘇庭瑩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5000元×2.5%=87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8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陳怡璇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59800元×2.5%=149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49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楊喻祺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2000元×2.5%=3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A21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 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A25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元× 2.5%=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 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A26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2200元×2.5%=55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5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A27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73000元×2.5%=182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8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B09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8000元×2.5%=4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4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B08部分 B23 薛凱隆 詐欺團不詳成員 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款項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B07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0500元×2.5%=262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6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B10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0000元×2.5%=2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B11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000元×2.5%=50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許峯瑞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B02部分 B23 薛凱隆 詐欺團不詳成員 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款項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B04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戴昀立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9000元×2.5%=97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9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張聖岳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張聿辰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2000元×2.5%=3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許家瑋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60000元×2.5%=1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簡紋芳部分 B23 薛凱隆 詐欺團不詳成員 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有提領款項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王世明部分 B23 薛凱隆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66000元×2.5%=16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6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A19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1000元×2.5%=27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A18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4000元×2.5%=6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A17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40000元×2.5%=10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A16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8000元×2.5%=4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4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B06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00元×2.5%=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B05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胡文正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40000元×2.5%=10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A10其中洪宥湛所提領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洪宥湛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12000元× 2.5%=3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A09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洪宥湛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9000元×2.5%=725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林麗真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洪宥湛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00元×2.5%=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A13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洪宥湛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A12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洪宥湛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0000元×2.5%=7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7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高君蓉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82700元×2.5%=2067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20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B16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50000元×2.5%=12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A08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00元×2.5%=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A04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38000元×2.5%=95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9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A05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20000元×2.5%=5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A06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提領款項40000元×2.5%=1000元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A07部分 B23 薛凱隆 吳奇樺 黃鼎荏 詐欺團不詳成員 警示返還未被提領 B23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洗錢財物暨犯罪所得總計:5萬9780元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所有人 是否沒收及其依據 1 手機1支 B23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沒收 2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陳喬莉 不沒收(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3 彰化銀行存摺1本 況作忠 不沒收(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4 安非他命7包 驗前總淨重為52.38公克 驗餘總淨重為52.234公克 總純質淨重為34.727公克 B2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5 電子磅秤1台 B2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 夾鏈袋1包 B2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附表四:免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經過 被害人匯入之 人頭帳戶/帳號 匯款時間及 金額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及 金額 備註 1 告訴人 B22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9日17時53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22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超商人員疏失弄錯條碼,造成每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22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行庫: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9日21時30分許 提領29985元 李兆家 107年5月9日 21時46分許 提領3萬元 起訴書2附表五編號6
附表五:不受理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經過 被害人所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車手 起訴書1出處 起訴書2 出處 1 告訴人 A2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8時39分,以電話向告訴人A21佯稱其之前線上刷卡,因內部人員疏失造成重複刷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2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戶名:葉佳豪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21時11分許 29988元 (不詳) 附表二 編號4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鍾騰慶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20時20分許 29989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42 2 告訴人 楊喻祺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2日17時29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楊喻祺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造成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楊喻祺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鍾騰慶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19時36分許 11223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39 附表二 編號5
② 3 告訴人 A25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18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A25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A25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昶勳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19時45分許 12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43 附表二 編號6
① 4 告訴人 A26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18時57分,以電話向告訴人A26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26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昶勳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19時52分許 22181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44 附表二 編號6
② 5 告訴人 A2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18時1分,以電話向告訴人A27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員工疏失弄錯條碼,造成每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2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昶勳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18時48分許 29912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45 編號46 編號47 附表二 編號6
③ 107年5月3日19時8分許 29985元 107年5月3日19時20分許 13013元 6 B02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42分,以電話向被害人B02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有重複的訂單之情形,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02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孫宜喬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19時57分許 4985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59 附表二 編號9
① 7 告訴人 許峯瑞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07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許峯瑞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訂購機票,因系統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許峯瑞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孫宜喬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18時58分許 29987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58 附表二 編號9
② 8 告訴人 B04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8時6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04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造成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B04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孫宜喬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18時47分許 29985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60 附表二 編號9
③ 9 B0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8時許,以電話向被害人B07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0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19時16分許 9840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50 附表二 編號10
③ 10 告訴人 B08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8時34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08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經銷商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08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19時21分 19123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49 附表二 編號10
④ 11 告訴人 B09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7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09佯稱其之前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為經銷商造成每月自動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B09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黃振洲 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19時15分許 18123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48 附表二 編號10
⑤ 12 告訴人陳櫻瑛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20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10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10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戶名:莊家慶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21時33分許 10123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51 附表二 編號11
① 13 告訴人 B1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4日17時13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11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1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戶名:莊家慶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4日20時39分許 30000元 胡文正 附表一 編號52 編號53 編號54 附表二 編號11
② 107年5月4日21時45分許 30000元 107年5月5日00時54分許 29985元
附表六之一:無罪部分(有詐欺被害人)
(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經過 被害人所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車手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 A14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17時34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A14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24期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A14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戶名:陳智偉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17時59分許 29985元 (不詳) A14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4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271至276、279至280頁) 2 告訴人 A15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4月29日17時36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A15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因操作錯誤而重複訂購24組產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A15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戶名:陳智偉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18時35分許 11241元 (不詳) A15警詢筆錄、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番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281至288頁) 3 告訴人 A20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3日17時35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A20佯稱為其客戶,欲向其借款周轉,致A20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涂俊諺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14日11時30分許 100000元 (不詳) A20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324至329、331至333頁) 4 A22 (筆錄有缺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戶名:葉佳豪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 22時20分許 11301元 (不詳) A2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一第345至349頁) 5 告訴人 A23 (筆錄有缺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戶名:葉佳豪 帳號: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日 22時17分許 25000元 (不詳) A23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23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1至9、13、14頁) 6 告訴人 A28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22時33分許前之某時,以電話向告訴人A28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28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謝栩茹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 22時33分許 10234元 (不詳) A28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28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8至34、36頁) 7 A29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21時50分許前之某時,以電話向被害人A29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系統網路不穩定而錯誤重複訂購12個手機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A29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謝栩茹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 21時50分許 6598元 (不詳) A29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29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各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37至41、43頁) 107年5月3日 21時59分許 4000元 107年5月3日 22時27分許 17615元 8 A30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3日21時許,以電話向被害人A30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操作問題導致官方系統成為亂碼,成為VIP會員,將扣繳新臺幣8000元會員費,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A30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謝栩茹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3日 21時50分許 7895元 (不詳) A30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44至53頁) 9 告訴人 A3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5時51分,以電話向告訴人A31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系統錯誤造成帳戶將不斷自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A3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許苑芳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6時42分許 8114元 (不詳) A31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54至61頁) 107年5月5日 16時44分許 4774元 107年5月5日 16時46分許 958元 107年5月5日 16時48分許 255元 10 告訴人 吳郁璇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7時4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吳郁璇佯稱其前於雄獅旅行社網站訂購機票,因系統疏失造成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吳郁璇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許苑芳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7時37分許 4012元 (不詳) 吳郁璇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62至65、67至73頁) 11 告訴人 A33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5時41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A33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自動扣款,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A33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許苑芳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6時29分許 29985元 (不詳) A33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74至76頁) 12 告訴人 B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5日14時18分許前某時,以電話向告訴人B1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許苑芳 帳號:00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15時32分許 29986元 (不詳) B1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B1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77至81、83至87頁) 13 B12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8日21時26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B12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成中盤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12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李昆縣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8日 22時12分許 21369元 不詳(無法證明為洪宥湛) B12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29至235頁) 14 B13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8日18時48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B13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重複多次交易,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13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李昆縣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8日 21時26分許 29985元 不詳(無法證明為洪宥湛) B13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38至240、242、245、250頁) 15 B14 (筆錄有缺漏) 彰化商業銀行 戶名:賴胡融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8日14時8分許 300000元 (不詳) B14警詢筆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71至272頁) 16 告訴人 B17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19日14時57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17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造成重複訂購12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致B17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陳冠儒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19日15時35分許 49999元(起訴書誤載為4999元) (不詳) B17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行動銀行APP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95至302、304、308頁) 17 告訴人 B20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6時18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20佯稱其之前網路訂房,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B20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孫文信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17時57分許 29985元 李兆家 B20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2份、孫文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黃郁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見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185至191、193、194、198、202、203、206頁;金訴字卷一第55、220至22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戶名:黃郁峯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17時41分 3萬元 18 告訴人 B19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6時2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19佯稱其前網路訂購機票,因電腦設定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19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戶名:黃郁峯 帳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17時20分 28985元 李兆家 B19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黃郁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見雄偵9668號卷第125至130頁;金訴字卷一第220至223頁) 19 告訴人 B18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7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B18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電腦設定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18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戶名:黃郁峯 帳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17時12分 29985元 李兆家 B18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B18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黃郁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見雄偵9668號卷第34至36、37、108、112、114、116頁;金訴字卷一第220至223頁) 20 B21 詐欺團成員於107年5月7日17時許,以電話向被害人B21佯稱其前網路購物,因內部內部作業系統升級造成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致B21陷於錯誤,依詐欺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孫文信 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7日 18時7分 29987元 李兆家 B21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孫文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高警0400號卷第17頁正反面;北少連偵66號卷二第209至215頁;金訴字卷一第55頁)
附表六之二:無罪部分(無詐欺被害人)
編號 交貨便代碼 寄件時間 寄件人及寄件物品 取簿車手及指揮取簿手 寄存摺帳戶 備註 1 Z00000000000 000/5/3 15:46 劉佩雯 存摺提款卡 林佑俊 洪梅芳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2 附表二 編號12 2 Z00000000000 000/5/9 19:49 林苑妮 存摺提款卡 林佑俊 洪梅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起訴書2 附表二 編號17 3 Z00000000000 000/5/11 21:57 蘇浤全 存摺提款卡 林佑俊 洪梅芳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起訴書2 附表二 編號18 4 Z00000000000 000/5/15 14:08 陳語萱 存摺提款卡 林佑俊 洪梅芳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2 附表二 編號21 5 Z00000000000 000/5/16 20:13 陳語萱 遠傳易付卡 林佑俊 洪梅芳 無 起訴書2 附表二 編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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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別對照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