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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等(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亞恩

法定代理人 吳威旺鍾靜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9萬8,0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