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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慈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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