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二、請確認受任人宋賢超係本件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係代理人,應提出有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之「委任狀」,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受任人姓名。

㈡如係送達代收人,應於補正前開一、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並載明宋賢超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