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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2-30)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代 理 人 陳俐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駿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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