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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凱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凱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凱治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2日寄存於東濱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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