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6-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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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黃浩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9,81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05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17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