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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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高豫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智惠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借據,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為「一般保證人」,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419元...。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三、請提出存在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簽章之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之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