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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方綉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1,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綉嫻於民國113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13日止累計307,5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7,232元為本金;9,49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方綉嫻於民國11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13日止累計247,113元正未給付,其中239,233元為本金;7,08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方綉嫻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13日止累計197,034元正未給付,其中190,165元為本金;6,07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232元 方綉嫻 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9233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016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