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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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定國
胡毓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02,765元,及其中99,474元,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計付違約金5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正卡持卡人陳定國及附卡持卡人胡毓蘭於114年11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即正卡持卡人陳定國及附卡持卡人胡毓蘭於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99,474元(其中附卡持卡人胡毓蘭消費99,474元),而債務人等前於115年06月05日繳款後即再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291元(正卡持卡人陳定國及附卡持卡人胡毓蘭連帶負擔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3,29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2,76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