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8,246元,及其中92,843元,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3年8月28日、112年9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線上申請專用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98,246元,及其中本金92,843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98,246元及其中本金92,84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