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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5-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7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債 務 人 葉高麗紋

監 護 人 葉鳴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原債務人高秀正(已歿)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專戶內之退休金債權,因高秀正所有繼承人除債務人A003之外均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准予被查在案,是以本件列高秀正之繼承人即A003為債務人。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