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扶養費(2026-05-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604號
債 權 人 翁佳琳翁采臻翁采亭
債 務 人 林奕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林奕丞之勞保投保單位並執行之,經查其投保單位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其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