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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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潘建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執
事聲字第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