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2026-07-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碧鳳
代 理 人 簡文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陳碧鳳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5年3月2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號受理,於115年4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當日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債務總額部分:經本院向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金額,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542元(本院卷第55頁)。
㈢聲請人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查聲請人現無收入,名下無動產及不動產,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6,124元,名下財產餘額僅餘13,342元,上情有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存摺影本、新光銀行萬丹分行存摺影本、中華郵政萬丹郵局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1至43頁、第79至81頁)等件附卷可參。是依聲請人上述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每月收入6,124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最低生活費含扶養癱瘓臥床之配偶蘇明南共計7,185元,並提出蘇明南之身心障礙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費計費明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繳費通知、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保單等件存卷為憑(本院卷第87至94頁),堪信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乘以1.2倍暨扶養費合計為27,927元,然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7,185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循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6,124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7,185元,已無剩餘。審酌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本息總額達6,106,542元,且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年約68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依113年屏東地區平均餘命表,68歲女性平均餘命尚有19.84年。是縱以聲請人目前財產13,342元為抵債,亦無清償之可能,若再加上利息、違約金,債權金額勢必更高,致聲請人餘生均處於債台高築之情狀。又考量聲請人之收入來源僅來自於老年年金,且審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從而,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