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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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林修緯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萬9,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671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