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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土地等(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蔡忠憲盧源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信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400元【計算式:62㎡×22,700元/㎡+77,000=1,4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街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楊鴻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另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資料,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