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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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27,9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74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