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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27,9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74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