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5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斐粧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林幸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27萬4,11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