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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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服部泰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天天來文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94,220元 RT0479486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