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4-1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昱輝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4年2月5日補正狀、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7月2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95343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2日保結消字第1140027790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種類 清算財團財產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58元,因金額甚少,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爰不予處分。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5年5月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無殘值,爰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