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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瀠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萬7,5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2,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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