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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債 權 人 翊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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