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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吳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81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5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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