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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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鍾廖翠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廖翠香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廖翠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6月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