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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嘉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嘉琳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