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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阮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阮明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明珠發支付命令,已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惟其未向債務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