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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永佳甜點坊

法定代理人 蔡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永佳甜點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佳甜點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及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聲請人已於同年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