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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素娥、郭國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素娥、郭國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查狀附收件回執並未見債務人洪素娥、郭國賢之最新地址,故無法得知是否對債務人最新地址為合法之債權催告通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