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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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嘉緯、張啟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轉催收日為民國115年5月27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