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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金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金鈴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竹田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