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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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鄔柏任即鄔智文之繼承人
鄔柏彦即鄔智文之繼承人
鄔雅玲即鄔智文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建陽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鄔智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36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鄔智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