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
郭陳秋月
郭秋雄
一、債務人郭秋雄、郭陳秋月、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90,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郭陳秋月、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14,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邀同債務人郭陳秋月、郭秋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4,5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陳秋月、郭秋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250元 郭秋雄、郭陳秋月、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7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14340元 郭陳秋月、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7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250元 郭秋雄、郭陳秋月、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114340元 郭陳秋月、陳沐曦即郭沐曦即郭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