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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5-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3625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債 務 人 簡堃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5月20日由債權人本人收受送達,有本院函稿電子公文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