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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6-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柏志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喬東海、陳國生,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①28,000,000元,到期日為115年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喬東海、陳國生、陳文華,又於114年6月26日共同簽立本票2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分別為

②4,000,000元及

③33,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1月30日,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後,原設定義務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4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7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6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7月18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上開本票3紙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

①25,858,740元、

②3,754,594元、

③31,182,345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2 0 0 8,076.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