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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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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潘建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執

事聲字第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鄒秀珍